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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等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
2019年10月14日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等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105

一、当事人和代理人基本情况及案由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杨玉新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为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翔,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二、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先后应聘至本市南山区巴蜀风月餐厅、福田区购物公园钱塘潮餐厅做服务生,利用帮客户使用信用卡结账之机,用读卡器窃取顾客5张信用卡信息,欲交给犯罪嫌疑人“阿强”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还未来得及转交,于2013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后被公诉机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起诉至法院。

被告及其代理人辩称: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非法持有十张信用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从被告人杨某处查扣的信用卡是多少张,不同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查扣在杨某名下的信用卡到底从何处查处到的,现有证据无法确定。

2. 被告人杨某涉嫌非法持有的信用卡最多只有六张,因十张卡中有三张是其本人的,另有一张是同案被告名下所有的

3. 被告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在本案中未获利;无前科

综上,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105事判决书采纳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其进行从轻处理

三、案件评析

代理人认为,杨某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对其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加之其还未获利亦无前科,对其从轻处罚,合法合理。

 

 

——杨玉新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