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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今年9月9日和28日,分别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一周年的日子,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也已两周年,为了更好地展示三家互联网法院审判工作的成效,梳理新型互联网诉讼规则,我们选择三家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部分案例或特色做法,推出“聚焦互联网审判”系列报道,从一个侧面反映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为促进创新型经济发展所作出的努力。 近年来,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和新模式的推广,给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提出了新问题和新挑战。互联网的开放、便捷一方面是其高速发展的内生动力,另一方面也成为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争的温床。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来,集中审理涉网著作权案件,其中不乏大量新类型案件。 视频虽短,体现出独创性表达即是作品 原告是抖音平台的运营者,被告是伙拍平台的运营者。 2018年5月12日是汶川地震十周年,党媒平台和人民网在抖音平台发出倡议,邀请网友使用给定素材制作纪念短视频,并发布了示范视频。抖音平台加V用户“黑脸V”响应该倡议,制作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了时长为13秒的“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其他抖音平台用户分享了“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播放页面上均有“抖音”和“ID:145651081”字样的水印。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上传播了“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但未显示水印。原告通过两封电子邮件向被告进行了“通知”,但无法证明上述邮件发送成功或者收到回复。 原告主张,“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作为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被告传播该短视频并抹去水印的行为,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05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给定主题和素材的情形下,短视频创作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体现出创作性难度较高。虽然涉案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基础上进行的创作,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用户的短视频完全不同,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涉案短视频为观众带来了重生的安慰、向前的力量,其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亦是短视频具有创作性的具体体现。因此,涉案短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提供“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行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微信红包聊天气泡”是美术作品,也是装潢 腾讯科技公司对“微信”应用软件、“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享有著作权,后授权腾讯计算机公司(共称腾讯公司)运营该软件并使用其中的美术作品。被告是“吹牛”应用软件的著作权人和经营者。 原告腾讯公司主张:“吹牛”应用软件中3款电子红包的聊天气泡、开启页与其在先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及“微信”整体页面系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吹牛”应用软件进行了整体抄袭,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0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等体现了创作者的选择、判断和取舍,并展现了一定程度的美感,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被告经营的“吹牛”应用软件页面与上述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是对作品创作和传播中产生的专有权利的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经营中产生的竞争利益的保护,二者保护的利益并不重合,可以同时适用。原告的“微信红包”相关页面作为相关服务的整体形象,其中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具有美化服务的作用,应当属于装潢。上述页面通过大量使用,已经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可以在著作权法之外同时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被告将原告的相关页面设计进行复制后稍加修改即用于自己的软件,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攫取竞争优势,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同时也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和合理开支9.4万余元。 “共享经济”不是不劳而获 原告是优酷网站的经营者,网络用户可以通过购买VIP会员的方式,观看该网站热映及独家特供的影视节目。被告是“蔓蔓看”APP的经营者,其购买了优酷网站13个VIP会员,通过登录会员账号获取优酷网站上的正版影片资源,向其APP用户提供有偿播放服务。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被告辩称其提供的是“共享会员”商业模式,不影响原告平台的收入和商业价值,不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是互联网视频服务经营者,被告所谓的“共享会员”服务,系在明知互联网视频平台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情况下,通过其购买的原告网站VIP会员方式获取正版影片资源,向其经营的APP会员用户有偿提供,超出了VIP会员使用权限,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特点,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共享应以各方的互利共赢为前提,以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边界。被告所谓的“共享会员”盈利模式系建立在攫取原告合法商业资源、利用原告竞争优势和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不符合诚信原则和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200万元。 超过合理限度的“图解电影”也侵权 原告优酷公司享有影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蜀黍科技公司为“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网站运营商,该网站为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其首页标明,“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该网站上提供有《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作品》第一集的图片集,该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均截取自上述剧集,图片内容涵盖上述剧集的主要画面,下部文字为图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通过“图解电影”软件观看图片集可选择5秒每张、8秒每张等速度进行自动播放,也可以自行点击下一张的方式手动播放。 原告认为,涉案图片集内容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被告辩称,涉案图片集使用截图而非视频,且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中规定的向公众提供作品,不应狭隘地理解为是完整的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即属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该案中,涉案图片集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这些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原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就涉案图片集提供的主要功能来看,其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将对原作品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和替代作用,损害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已超过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